为认真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的整改任务,进一步加大我市菱镁矿产资源环保治理工作力度,根据国土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 141号),辽宁省国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国土资发[2010]6号),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全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镁[2017]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鞍山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要求,加速推进我市菱镁矿产资源的有效整合,科学开发和有序利用,增强我市菱镁产业在外市场的话语权和主导权,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菱镁产业及矿山企业现状
我市目前已探明菱镁矿储量为26.4亿吨,现有矿山开采企业42家,矿石开采总设计规模为1337万吨。2014年-2016年,根据动态监测,菱镁矿石平均开采量为900万吨左右,根据调查了解,实际年开采量为1600万吨-1800万吨左右,2014年-2016年镁质耐火原材料平均产量为640万吨左右,定型和不定型耐火材料制品产量为100万吨左右,菱镁产业已经成为我市支柱产业。
近年来,我市菱镁产业发展较快,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矿山过度开采、行业无序竞争、产业集中度相对偏低,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较为突出。因此,推进资源整合,规范矿山开采,实施生态环保治理,势在行。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抓手,全力推进菱镁资源整合,切实加强生态环境治理,以科学开发为导向,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现从资源势向产业势、市场势、效益势、资本势转化。
三、整合原则
(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通过资源整合,压实开采总量,提高产品价值,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增加企业收益和政府税收,扩大资源型产业的社会效应,加速生态恢复和环境改善。
(二)坚持分步实施,全域整合与区域整合相结合的原则。针对资源整合的复杂性和艰巨性,采取分期推进办法,在保证资源整合全覆盖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企业试行区域整合,确保资源整合稳步推进,总体向好。
(三)坚持控制总量,有序开采,统一销售的原则。对矿山企业开采总量实行动态调控,严格规范企业经营管理秩序,实现平台统一销售,产品统一定价,突出市场掌控权,增强行业竞争力。
四、任务目标
通过菱镁资源整合。规范矿山开采秩序,控制开采规模,实施环保生态恢复,制定菱镁产业、产品国际标准,提高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实现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技术工艺全链条转型升级,走绿色、集约、、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全力打造菱镁新材料产业基地。
五、整合范围和规模
本次资源整合的范围是我市持有菱镁矿山资源《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42家。目前,具备整合条件的为28家,依据工作组了解、调查,14家暂不进行整合,有待国土、林业、安监迸一步核实,其中大矿所属子矿山企业4家,对于这4家子矿山企业,如需开采,开采量可转至大矿。
六、整合步骤及时限
(一)摸底调研阶段。对全市所有的菱镁矿山企业及其资源储量状况进行摸底调研,提出《整合方案》,完成时限为5月8日-5月31日。
(二)确定整合准入企业阶段。对符合开采条件的矿山企业,确定整合准入企业,除金鼎集团所属2家矿山外,其余12家年设计规模在20万吨以上的矿山企业首批进行整合,总设计规模约为900万吨,完成时限为5月31日-6月30日;年设计规模在20万吨以下的14家矿山企业,总设计规模约为115万吨,放在第二批整合,完成时限为6月30日-9月30日。
(三)签订协议阶段。辽宁菱镁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习”)与加入整合的矿山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完成时限为5月31日-6月15日。
(四)整合运行阶段。确定总公司组织架构,管理模式,编制公司章程,建立经营机制,组织公司运营,完成时限为6月15日-6月30日。
七、管理模式
(一)进一步明确董事长工作职责。在已确定的职责外,董事长还享有行业发展战略性决策,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公司资本化运作等方面的权力。在公司组建阶段至初始运营时期,董事长兼任总经理。
(二)实行总量控制
一是定量供应火药。通过压缩火药供给量来调控矿石产量。初步确定6月30日开始针对首批纳入整合的矿山企业,实行隐患整改供药,正式给药时间由总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二是实施动态监控。总公司聘请2家以上具有资质的动态监测机构,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对开采的矿山企业进行动态监测。采前监测时,矿山料场原有矿石须全部清理下山。
三是实行计量管理。在每个开采企业出口设立计量站,由总公司进行全程监管。
四是实行企业行业监管。由总公司从开采企业中抽调相应人员,组成护矿队,实施互相监督,确保开采总量得以严格控制。
五是压缩并控制下游加工产能。通过环保整治,压实产品总量,确保产能控制和资源整合一并推进,同步进行。下游加工企业整合工作,应在9月30日前完成。
(三)组织平台销售
一是矿山企业所开采的矿石全部进入平台销售,平台销售总量按矿石开采控制总量执行,并由总公司根据生产需要,按比例适时进行调控。 期进入平台销售矿石总量约为720万吨,第二批进入平台销售矿石总量约为92万吨。有下游加工企业的矿山,采购配额不能超过自家产能的85%。
二是加工企业在采购矿石上要实行对等购买、即根据本企业主营产品来选购相应品级的矿石。另外金鼎集团所属两家矿山企业,除满足企业本身加工需求外,其余矿石一律进入平台销售。总公司制定的其他规则,该企业须严格执行。
三是为了遏制跑、冒、滴、漏现象,不对流通销售企业发放产品调运单,只对生产企业发放,要求流通销售企业在销售时须持有生产企业票证。
(四)科学鉴定矿石品位,动态确定产品价格。总公司成立鉴定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矿石等级、品位进行严格审定,确保产品出厂质量。同时,根据市场行情和供需形势,通过董事会商议研判,确定产品价格。
(五)严格控制矿石出境。为满足加工企业生产需求,外地矿石可以采购,但总量须控制。本地矿石原则上限制出境。结合周边地区市场行情,适时进行动态调整,通过价格杠杆控制矿石进出。同时,采取条块结合实施监管,压实属地镇区责任。
(六)收取生态恢复资金。按开采企业开采量收取生态恢复资金,实行按季度核算,按季度核算收取,年设计规模50万吨以下(含50万吨)的矿山企业每吨收取15元,考虑纳税大户,年设计规模50万吨-150万吨的矿山企业收取1,000万元,年设计规模150万吨以上(含150万吨)的矿山企业,收取1,200万元,年收取额度约1亿元左右。资金主要用于动态监测、环保生态恢复等,制定生态恢复近期和中长期规划,由总公司统一组织实施。此项资金也可用于收购小规模矿山企业,其收购资产归总公司所有,各股东企业按缴纳资金比例持有相相应股份。
(七)收取经营保证金。以企业年设计规模为标准,一次性收取经营保证金,年设计规模10万吨以下(含10万吨)的矿山企业收取100万元,年设计规模10万吨-30万吨(含30万吨)的矿山企业每吨收取10元,年设计规模30万吨-50万吨(含50万吨)的矿山企业收取400万元,年设计规模50万吨以上矿山企业收取600万元,收取额度约5000万元左右。资金主要用于规范企业管理,处罚超采、盗采、违规开采、矿石私自出境等行为。
(八)收取总公司运营管理费用。为确保总公司运营管理支出,市财政负责拨付50%,其余部分从企业利润中提取。
(九)海镁总厂实行总量分配。海镁总厂矿山开采应按照市政府制定的总量控制方案,严格执行,其内部分配和管理,由海镁自行解决。
(十)试行区域整合与管理。确定以马风区域为试点,责成峰驰公司牵头,利用企业自有资金,采取加盟、入股、收购等方式进行区域整合,全力配合总公司对本区域矿山有序开采、矿石出境、平台销售、品位鉴定等进行监管,与总公司整合运营同步进行。
八、配套措施
(一)市委、市政府责成国土、安监、林业等职能部门,在对矿山企业进行“体检”排查,对于存在的问题予以确认,为企业准入提供有效依据。
(二)对于采矿证到期或即将到期的企业,在办理矿证延续过程中,建议市镇两级政府严格把关,认真审定。
(三)市委、市政府组织公安、国土、安监、林业、综合执法、水利、环保等部门及相关镇区,对矿山违规、违法开采,尤其是盗采、私自出境等行为予以严格监管和严厉打击。
(四)由财政局组织协调税务部门,依据矿山开采总量及企业生产数据分析,认真核算,严格征管,切实做到应收尽收,坚决杜绝税款流失。
九、组织领导
为加强菱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海城市菱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八个专项工作推进组。资金主要用于动态监测、环保生态恢复等,制定生态恢复近期和中长期规划,由总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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