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砌耐火砖前,应对上道工序提供的中间交接资料的主要数据如炉子中心、标高、炉壳(管道)椭圆度等进行复检确认;炉缸砌体的中心线,对炉身中心线的位移,不应超过30mm;热风炉炉壳全高,垂直误差不应超过30mm。
(2)耐火砌体和隔热砌体,在施工过程中,直至投入生产前,应预防受潮。
(3)砌体应错缝砌筑。
(4)湿砌砌体的所有砖缝中,泥浆应饱满(炉底和炉缸泥浆饱满度不得低于95%,其他部位泥浆饱满度不得低于90%),其表面应勾缝。
(5)不得在砌体上砍凿砖。砌砖时,应使用木锤或橡胶锤找正,不应使用铁锤。泥浆干涸后,不得敲击砌体。
(6)砌砖中断或返工拆砖而须留槎时,应做成阶梯形的斜槎。
(7)砖的加工面和有缺陷的表面,不宜朝向炉膛或炉子通道的工作面。
(8)砌体内的各种孔洞、通道、膨胀缝以及隔热层的构造等,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检查。
(9)砌体内外层的膨胀缝不应互相贯通,上、下层膨胀缝除设计另有规定外,也应错开。
(10)当耐火砌体工作面的膨胀缝与隔热砌体串通时,该处的隔热砖应用耐火砖代替。
(11)托砖板与其下部砌体之间、托砖板上部砌体与r部砌体之间,均应留有间隙。间隙尺寸及填充材料由设计规定。
当托砖板下的膨胀缝不能满足设计尺寸时,可加工托砖板下部的砖(热风炉炉墙转折面可加工调整砖)。加工后砖的厚度不应小于原砖厚度的2/3。
(12)有喷涂层的圆形炉墙或管道砖应按中心线砌筑。当炉壳或管壳的中心线垂直误差和半径误差符合炉内形要求又无喷涂层时,可以炉壳(管壳)为导面进行砌筑。
(13)圆形炉墙不得有三层重缝或三环通缝,上、下两层重缝与相邻两环的通缝不得在同一地点。圆形炉墙,在砌筑时不应同时有三层以上的退台。在同一层内,每环合门不应多于四处,并应均匀分布。
(14)特殊部位或冷却板(箱)周围需预加工的砖块,应在砌筑前预先按设计尺寸分层(段)放线加工,并按顺序编号。
(15)对于特类砌体,应将砖精细加工,并应按其厚度和长度选分;I类砌体,应按砖的厚度和长度选分,如砖的尺寸误差选不到砖缝要求时,应加工;Ⅱ类砌体,应按砖的厚度选分,要时可加工。选砖时,应保证砖的尺寸误差能满足所规定的砖缝要求。
(16)高炉炉身砌体与钢砖底部之闻的缝隙,应为50~120mm,在设计没有规定时,缝内应填以黏土质耐火泥料。